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灌部省市属单位:
县政府办于5月4日下发了《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存量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灌政办发〔2012〕46号)。文件中第四条指出:“严禁非法买卖、转让土地使用权。对于非法买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没收违法所得;依法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根据县委、县政府研究的意见,对该条有关内容作如下补充说明:
一、原质押权人擅自转让给第三方的,政府在出让该宗土地时,当摘牌人与原质押权人不一致时,政府只对原质押权人进行补偿,对第三方不予补偿。
二、对已出让土地,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相关部门依法对其进行查处:
(一)私自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二)未按规定期限上缴土地出让金及其他未按土地出让合同履行责任和义务的;
(三)未按照审批的规划方案和施工图进行建设的。
特此通知。